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Law Analysis on the Concept of Enterprise
樊涛
摘要(Abstract):
“企业”一词,在不同的学科领域表现出不同的含义。因此,“企业”的性质,应分别依据立法者的意愿、立法的目的来认识和确定。凸现对私人利益保护的民法、商法视企业为法律的客体。为体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,经济法将企业看作法律的主体,使企业成为人格化的社会经济细胞。
关键词(KeyWords): 企业;概念;客体;主体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
作者(Author): 樊涛
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- [1]刘正谈.汉语外来语词典[M].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1984:284.
- [2][法]克洛德.商波.商法M[].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98:30.
- [3]范健.德国商法.传统框架与新规则[M].法律出版社,2003:124.
- [4]谢怀木式.外国民商法精要[M].法律出版社,2002:237.
- [5]高在敏.商法的理念与理念的商法[M].西安:陕西人民出版社,2000:45.
- [6]寇志新.商法学[M].法律出版社,1996:51.
- [7]樊涛.商法总论[M].北京:知识产权出版社,2006:273.
- [8]刘继峰.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[J].法学评论,2004(5)143-147.
- [9]转引自赵亮.私法[M].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1:111.
- [10][法]克洛德.商波.商法[M].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98:39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