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

1994, (02) 41-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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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谈报告、请示、请批函的使用

张信科

摘要(Abstract):

<正>正确使用公文文种是公文写作中最基本的要求.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的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规定:“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,用“报告”;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用‘请示’;“相互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,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,用‘函’”.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《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(稿)》中明确规定:“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,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,但请示中可以反映情况,陈述意见.说明理由.以便上级处理.” 可是,在实际工作中,公文文种的混用和错位,是个屡见不鲜的问题,特别是“报告”和“请示” 的互为取代、合二为一更是一个屡纠屡犯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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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(Author): 张信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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